通用名称
-
商标显著性特征审查 仅有使用商品通用名称型号数量等特征的 不能作为商标
(一)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不能作为商标例如:指定使用商品:人参 (“MULLER”可以译为“研磨机”)指定使用商品:磨具(手工具)(二)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的不能作为商标例如:指定使用商品:苹果 指定使用商品:鞋底(三)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号的不能作为商标例如:指定使用商品:工业用粘合剂 指定使用商品:服装 (ZK:组合式空调机级代号T:通用机组代号)指定使用商品:空调机四、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的。“仅直接表示”...

